广州市研发机构建设定义
根据《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组织申报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申报广州市研发机构的条件
1、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3、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年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立项支持不超过1次。
4、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5、企业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6、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
7、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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